新闻舆论监督是新闻工作者的重要职责,是党和国家赋予他们的权利和使命。舆论监督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近年来暴力阻抗新闻采访的事件连续不断,受到暴力伤害的记者日益增多。2005年9月10日,吉林电视台、长春电视台等多名记者在长春市采访一家豆腐房锅炉爆炸事件时,竟遭到业主杨金航等人的疯狂殴打。4名记者被打伤,其中长春电视台《城市速递》栏目的摄像记者被打成颅骨骨折、轻微脑震荡,价值20多万元的摄像器材也被这伙歹徒砸坏。10月20日,浙江台州市交警支队椒江大队因对一篇批评报道不满,大队长李小国竟然调集四五十名警察,乘坐十几辆警车冲击台州日报社,《台州晚报》一位两年前因患癌症进行过肝脏移植手术的副总编吴湘湖,被他们强行从5楼扭抬到楼下,塞进警车,造成大便失禁,肝功能异常,全身多处受伤。新闻工作者遭袭挨打的情况虽然各有差异,但新闻活动受到严重影响,被打记者身心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则是共同的。
新闻媒体是社会公器,新闻记者是社会公仆。就一个具体的记者特别是名记者而言,他(她)不仅仅是属于某一新闻媒体的,而且也是属于全社会的。记者挨打,正常的新闻活动受到严重影响,所在的新闻媒体固然要站出来说话,全社会也应对此引起普遍关注:记者的正当权益不容侵害,记者的职业尊严不容玷污!
记者挨打有多种原因,其中最主要、最直接的原因是,记者在一些舆论监督稿件的采访活动中直接或间接地触犯了某些人的切身利益,这些人为了阻挠媒体曝光,掩盖和歪曲事实真相,逃避自己的责任,往往迁怒于前去采访的记者,或亲自出马对记者大打出手,或躲在幕后组织操纵一些打手行凶闹事。记者挨打事件的结果往往是记者受伤或致残,采访设备被砸,新闻公务活动受到严重的干扰和影响。这种妄图粗暴剥夺记者采访权和话语权的极端行为,是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严重践踏,它从根本上损害了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认真维护新闻记者的正当权益,坚决制止、彻底杜绝袭击、殴打甚至迫害新闻记者的极端行为,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持社会秩序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这不仅需要新闻媒体作出努力,更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加以综合治理。
一、加大打击力度
对于那些无视法律法规,任意侵犯人权,妨碍新闻公务,殴打记者致伤、致残,严重毁坏摄影、摄像器材的人,必须依法予以严惩,以儆效尤。司法机关对这些人应做到该留置的要留置,该刑拘的要刑拘,该罚款的要罚款,该赔偿的要赔偿,该撤职的要撤职,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决不姑息手软。2001年12月,江苏海门市所属正余镇张氏父子多人,对前去采访土地纠纷案的几家新闻媒体的记者大打出手,将电视台记者手中的摄像机抢走、摔坏,将多名记者打伤,进了当地派出所后还叫嚣要杀记者。事件发生后,海门警方将多名肇事者留置,并将一名为首者刑事拘留。对此南通日报、江海晚报、南通电视台、南通人民广播电台以及江苏省的多家媒体作了跟踪报道,狠狠地打击了侵权肇事者的嚣张气焰,也深深地教育了当地广大干部群众。从那以后一直到现在,南通市范围内就没有发生过类似的殴打记者的事件。
二、加快立法进度
我国目前所执行的新闻法规,大多是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或司法解释,这些法律规定效力低,适用空间小,有些还是以党和政府的文件或国家领导人讲话的形式出现,尚欠规范,所以很有必要加快《新闻法》制订的步伐。有关专家指出,我国的新闻媒体属于党,属于国家,属于人民,是社会公器,为全社会所共有。记者接受媒体的授权或委派,其合法的采访活动无疑具有公共性、公开性和公务性。记者进行采访报道,开展正常的舆论监督,与公安、工商人员执行公务一样,不是个人行为,而是职务行为。因此,我们的法律应当将殴打伤害记者的行为,当作妨碍公务的行为来惩处,我国广大新闻工作者也翘首期盼《新闻法》和《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就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角度来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加快这两部法律的立法进度,要使新闻记者的采访权、知情权、监督权和话语权得到法律的肯定和保障。应当说,记者的正当权利用专门的法律去保护,是遏制袭击、殴打记者事件发生的最有力、最有效的手段。让法律尽快使我们的记者摆脱“没有盔甲的战士”这个尴尬的称谓。
三、树立防范意识
俗话说:“有备无患”,“防范防患于未然”。就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自身而言,在新闻活动中确立防范意识尤为重要。要预先考虑到某些舆论监督稿件的采访活动可能会受到的阻挠和干扰,要有应对突发情况的思想准备和应急预案;要与公安、工商、税务、城管、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尽量取得他们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必要时应在警方的保护下开展采访活动。新闻媒体要加强对记者应变能力的训练,使他们能在采访活动中头脑灵活,处变不惊,具有较强的现场控制能力、随机应变能力,及自我保护、相互保护能力;应提醒记者在采访时注意搜集和保存好相关的证据,以备日后提起诉讼时能取得主动。媒体还应该花钱为记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人身医疗保险,以便万一发生不愿意看到的悲剧时,受害记者也能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
四、强化法制教育这里分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对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教育,以增强大家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和守法的意识。要引导大家充分认识记者正常的采访活动,是受法律保护的,应采取积极支持和配合的态度,阻挠、干扰和破坏记者的采访活动,肆意殴打记者的行为是违法的,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处,以使大家从思想认识这个根本上去杜绝违法,这是治本之策。第二个层次,是对专业新闻工作者的法制教育。一方面,记者要自觉遵纪守法,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执行公务。另一方面,新闻媒体要聘请有经验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安排专业法律工作者为记者上课,就采访中所涉及的法律知识问题作系统的培训,将与记者采访活动相关的所有法律问题一一向记者告知。重点对与记者维权相关的问题进行专题讲解,为记者出点子,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记者在采访活动中受到人身伤害,但公安机关认为不构成刑事处罚而进行治安处罚,或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的,被害记者完全可以按规定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这是记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最为有效的方法之一。通过长期的、有效的法制教育,新闻工作者和全民的法制意识不断提高之日,就是记者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充分保障之时。(文/张德明)
(来源:人民网) 新闻舆论监督是新闻工作者的重要职责,是党和国家赋予他们的权利和使命。舆论监督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近年来暴力阻抗新闻采访的事件连续不断,受到暴力伤害的记者日益增多。2005年9月10日,吉林电视台、长春电视台等多名记者在长春市采访一家豆腐房锅炉爆炸事件时,竟遭到业主杨金航等人的疯狂殴打。4名记者被打伤,其中长春电视台《城市速递》栏目的摄像记者被打成颅骨骨折、轻微脑震荡,价值20多万元的摄像器材也被这伙歹徒砸坏。10月20日,浙江台州市交警支队椒江大队因对一篇批评报道不满,大队长李小国竟然调集四五十名警察,乘坐十几辆警车冲击台州日报社,《台州晚报》一位两年前因患癌症进行过肝脏移植手术的副总编吴湘湖,被他们强行从5楼扭抬到楼下,塞进警车,造成大便失禁,肝功能异常,全身多处受伤。新闻工作者遭袭挨打的情况虽然各有差异,但新闻活动受到严重影响,被打记者身心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则是共同的。
新闻媒体是社会公器,新闻记者是社会公仆。就一个具体的记者特别是名记者而言,他(她)不仅仅是属于某一新闻媒体的,而且也是属于全社会的。记者挨打,正常的新闻活动受到严重影响,所在的新闻媒体固然要站出来说话,全社会也应对此引起普遍关注:记者的正当权益不容侵害,记者的职业尊严不容玷污!
记者挨打有多种原因,其中最主要、最直接的原因是,记者在一些舆论监督稿件的采访活动中直接或间接地触犯了某些人的切身利益,这些人为了阻挠媒体曝光,掩盖和歪曲事实真相,逃避自己的责任,往往迁怒于前去采访的记者,或亲自出马对记者大打出手,或躲在幕后组织操纵一些打手行凶闹事。记者挨打事件的结果往往是记者受伤或致残,采访设备被砸,新闻公务活动受到严重的干扰和影响。这种妄图粗暴剥夺记者采访权和话语权的极端行为,是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严重践踏,它从根本上损害了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认真维护新闻记者的正当权益,坚决制止、彻底杜绝袭击、殴打甚至迫害新闻记者的极端行为,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持社会秩序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这不仅需要新闻媒体作出努力,更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加以综合治理。
一、加大打击力度
对于那些无视法律法规,任意侵犯人权,妨碍新闻公务,殴打记者致伤、致残,严重毁坏摄影、摄像器材的人,必须依法予以严惩,以儆效尤。司法机关对这些人应做到该留置的要留置,该刑拘的要刑拘,该罚款的要罚款,该赔偿的要赔偿,该撤职的要撤职,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决不姑息手软。2001年12月,江苏海门市所属正余镇张氏父子多人,对前去采访土地纠纷案的几家新闻媒体的记者大打出手,将电视台记者手中的摄像机抢走、摔坏,将多名记者打伤,进了当地派出所后还叫嚣要杀记者。事件发生后,海门警方将多名肇事者留置,并将一名为首者刑事拘留。对此南通日报、江海晚报、南通电视台、南通人民广播电台以及江苏省的多家媒体作了跟踪报道,狠狠地打击了侵权肇事者的嚣张气焰,也深深地教育了当地广大干部群众。从那以后一直到现在,南通市范围内就没有发生过类似的殴打记者的事件。
二、加快立法进度
我国目前所执行的新闻法规,大多是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或司法解释,这些法律规定效力低,适用空间小,有些还是以党和政府的文件或国家领导人讲话的形式出现,尚欠规范,所以很有必要加快《新闻法》制订的步伐。有关专家指出,我国的新闻媒体属于党,属于国家,属于人民,是社会公器,为全社会所共有。记者接受媒体的授权或委派,其合法的采访活动无疑具有公共性、公开性和公务性。记者进行采访报道,开展正常的舆论监督,与公安、工商人员执行公务一样,不是个人行为,而是职务行为。因此,我们的法律应当将殴打伤害记者的行为,当作妨碍公务的行为来惩处,我国广大新闻工作者也翘首期盼《新闻法》和《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就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角度来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加快这两部法律的立法进度,要使新闻记者的采访权、知情权、监督权和话语权得到法律的肯定和保障。应当说,记者的正当权利用专门的法律去保护,是遏制袭击、殴打记者事件发生的最有力、最有效的手段。让法律尽快使我们的记者摆脱“没有盔甲的战士”这个尴尬的称谓。
三、树立防范意识
俗话说:“有备无患”,“防范防患于未然”。就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自身而言,在新闻活动中确立防范意识尤为重要。要预先考虑到某些舆论监督稿件的采访活动可能会受到的阻挠和干扰,要有应对突发情况的思想准备和应急预案;要与公安、工商、税务、城管、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尽量取得他们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必要时应在警方的保护下开展采访活动。新闻媒体要加强对记者应变能力的训练,使他们能在采访活动中头脑灵活,处变不惊,具有较强的现场控制能力、随机应变能力,及自我保护、相互保护能力;应提醒记者在采访时注意搜集和保存好相关的证据,以备日后提起诉讼时能取得主动。媒体还应该花钱为记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人身医疗保险,以便万一发生不愿意看到的悲剧时,受害记者也能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
四、强化法制教育这里分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对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教育,以增强大家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和守法的意识。要引导大家充分认识记者正常的采访活动,是受法律保护的,应采取积极支持和配合的态度,阻挠、干扰和破坏记者的采访活动,肆意殴打记者的行为是违法的,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处,以使大家从思想认识这个根本上去杜绝违法,这是治本之策。第二个层次,是对专业新闻工作者的法制教育。一方面,记者要自觉遵纪守法,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执行公务。另一方面,新闻媒体要聘请有经验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安排专业法律工作者为记者上课,就采访中所涉及的法律知识问题作系统的培训,将与记者采访活动相关的所有法律问题一一向记者告知。重点对与记者维权相关的问题进行专题讲解,为记者出点子,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记者在采访活动中受到人身伤害,但公安机关认为不构成刑事处罚而进行治安处罚,或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的,被害记者完全可以按规定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这是记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最为有效的方法之一。通过长期的、有效的法制教育,新闻工作者和全民的法制意识不断提高之日,就是记者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充分保障之时。(文/张德明)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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